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某、彭某1、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85执35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彭某1(曾用名李某),男,汉族,2010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恩平市,现住恩平市。 法定代理人:彭某2(***之母〕,女,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美华西街34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诉被执行人彭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与第三人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7**执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