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潘某某与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2059号 原告:潘某某,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姚某某,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已减半),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叶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