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与保山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3406号之一
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国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山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龙商场(保山泰龙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於永才,执行董事。
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与保山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8元、保全费3320元,由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常青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