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5执85号
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龙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1748W。
法定代表人:於永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腾冲市界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腾冲市界头镇界头村界头街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30152608765。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腾冲市界头镇大塘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腾冲市界头镇大塘社区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30581ME07861717。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腾冲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云05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腾冲市界头镇人民政府、腾冲市界头镇大塘社区村民委员会立即支付保山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511309.06元及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两被执行人缴纳本院案件受理费111898元;三、两被执行人缴纳本院执行费6995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云05民初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