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702执1747号
关于***与呼伦贝尔市东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东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撤销公司监事职务中***的姓名、给付案件受理费20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审查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2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0元,但未履行变更登记义务。本院依法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已撤销公司监事职务中***的姓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