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工程公司、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01民初759号 原告:某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该公司出纳。 第三人:何某,男,1972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第三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第三人:何某乙,女,1968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第三人何某、***、何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某工程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某工程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某工程公司多缴纳的诉讼费112495.98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