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01民初5531号
原告: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江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