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某某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财保29号
申请人: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314国道1012处。
法定代表人:李俊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东,新疆姑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民主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江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045,088.3元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以保单号为12325003901706802208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2年7月6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45,088.3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  红  霞
审 判 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
审 判 员 哈力旦木吐尔洪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克  永
书 记 员 何  子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