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901执10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民主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江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阿克苏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纺织工业城(开发区)温州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唐建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109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
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
审判员 李猛
审判员 朱秉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