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顶五金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云南鑫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03民初415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立案后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