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925民初1082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新街镇小刘家庄村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鑫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A幢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渔溪镇五显村2组。
第三人:***,男,199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云南驿镇龙洞村247号。
原告***与被告云南鑫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鑫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