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7803号
原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点睛茗苑********。
法定代表人:张云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娇,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波,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湄东社区潭头自然村div>
负责人:李陈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姚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