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823民初965号
原告:勐腊新高汽车修理厂,经营场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腊镇勐腊农场四分厂一队
经营者:徐兴运,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勐腊县。
被告:云南鑫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日新办事处点晴茗苑9幢1单元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寿
被告:***,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澄江县。
原告勐腊新高汽车修理厂与被告云南鑫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勐腊新高汽车修理厂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勐腊新高汽车修理厂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勐腊新高汽车修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勐腊新高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 舒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