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02民初2154号
原告:***,男,1989年08月1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艺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云南鑫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日新办事处点睛茗苑********,实际经营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国际A座801室,企业信用代码9153010066827583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鑫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云南鑫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在庭外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韦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