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鑫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6民初4876号
原告:保定市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韩庄乡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鑫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日新办事处点晴名苑9—1-5-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鑫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市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