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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305民初5608号 原告:深圳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深圳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的相关情况 一、深劳人仲案[2023]22779号案原告的仲裁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4月2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1月1日合法解除。 二、仲裁结果: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为原告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4月2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1月1日合法解除。 四、关于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因被告未完成其所承诺的销售目标,且2023年7月12日病假结束后被告仍未开展业务,其2023年7月、8月及9月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对该绩效考核结果被告均邮件回复“确认无误”。故原告鉴于被告的工作表现,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快递、邮件、企业微信等方式向被告下达了《调岗通知书》,决定将被告调岗至电源系统事业部-商务标岗位,并通知被告于2023年10月26日08:30起到深圳市南山区新岗位工作。但被告收到该《调岗通知书》后拒不服从原告对其作出的岗位调整,连续旷工3天,原告对被告连续旷工的行为分别给予了警告、记过等处分。因被告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及《员工手册》第12.2.6条第(1)款有关规定,原告有权无条件解除被告劳动合同。故原告在将解除被告劳动合同的事宜通知原告工会并征得原告工会同意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1日通过邮件/快递/企业微信等途径正式通知被告于2023年11月1日起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该解除通知被告已于2023年11月1日收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劳动合同》(2022年4月26日签订)、《销售目标任务书》、绩效考核文件及邮件发送记录(2023年7-9月),《调岗通知书》及快递单、邮件、企业微信、《旷工通知书》及快递单、邮件、企业微信(2023.10.27)(2023.10.30)(2023.10.31)、《员工手册》《关于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快递单、邮件、企业微信(2023.11.1)、《电源系统事业部销售薪酬方案》(2021)。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入职时间2015年5月18日,2023年10月24日之前岗位是销售经理,调岗之后是商务标书岗,原、被告签订过四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及销售目标任务书是被告本人签名,销售任务书上抄写的内容是被告本人抄写的;快递签收记录只有打印件,企业内部邮件、企业微信都是由公司人力资源李某发送的;被告在员工手册第24页、电源系统事业部销售薪酬方案(2021)第19页签字。原告又称,原告按时发放工资没有工资未发放,没有收到任何被告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资料;原告跟被告没有电话联系过,通过企业微信、企业邮件及快递联系,企业微信显示已读,快递记录小程序显示本人签收;2023年10月27日及30日的旷工通知书都是放在同一个文件里面寄出,调岗通知书是10月28日签收,旷工通知书及解除通知都是11月2日签收。发了调岗通知书后被告没有实际到岗,被告对调岗、旷工、解除都没有提出过异议。 本院认为,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一方当事人一旦作出解除意思表示并送达相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自2023年11月2日送达被告即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23年11月2日。关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缺少被告抗辩意见的情况下,本案无法确认,故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于2022年4月2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1月2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深圳奥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深圳奥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