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奥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贝某服饰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4886号 原告:深圳奥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贝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奥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贝某服饰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奥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13元,减半收取计1320.07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