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5执800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电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32504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7733632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X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305执800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3)粤0305执800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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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