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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深圳某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4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河,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松坪山路*****电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黄河因与被申请人深圳***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河申请再审称,其按约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却未足额计发工资,其辩称已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两次银行转账记录表明双方对约定的工资有重大误解,且两次转账时间也与协议书约定的工资发放截止日期矛盾。若按***公司的辩解,黄河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公司任意克扣工资却合法,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不符合约定。***公司草拟的格式协议存在较大争议,并未明确经济补偿金、结算方式等内容,不符合公序良俗及诚信原则。此外,二审法院认为离职是黄河个人原因及协议书未达到显失公平程度,均不符逻辑。***公司应向黄河支付经济补偿金37848元、未休年假工资31322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黄河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就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等达成一致意见,黄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签订协议书时存在被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且协议书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至于黄河主张协议书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亦缺乏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二审法院认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