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423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合肥东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5735382T。
法定代表人:纪晓青,执行董事。
被告:舒志坤,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与被告***、**、合肥东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舒志坤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武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梦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