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

张某1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3民初2020号 原告:张某1,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泽县,联系电话189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侄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甘肃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2252504735。 法定代表人: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系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输电运检修中心负责人。 原告张某1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