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与张掖市甘州区润康生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5600号 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2252504735。 负责人: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润康**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绿洲现代物流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MEA2X5。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润康**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以“本案应当以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64元,减半收取14382元,由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1438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