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临泽县华瑞祺能源有限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5744号 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2252504735。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4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现住本区西大街246号电力大厦。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泽县华瑞祺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1UMB98W。 法定代表人:浦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扎尔墩滩光伏园区。 被告:临泽县华瑞祺供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3LH9B0W。 法定代表人: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扎尔墩滩光伏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与被告临泽县华瑞祺能源有限公司、临泽县华瑞祺供暖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以“被告付清了全部欠缴的电费及违约金”为由,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3元,减半收取6751.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751.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