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泽县华瑞祺供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律师。
上诉人临泽县华瑞祺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张掖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7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瑞祺公司愿与张掖供电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瑞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泽县华瑞祺供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612元,减半收取43306元,由上诉人临泽县华瑞祺供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