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

临泽县华瑞祺供暖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泽县华瑞祺供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律师。 上诉人临泽县华瑞祺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张掖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7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瑞祺公司愿与张掖供电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瑞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泽县华瑞祺供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612元,减半收取43306元,由上诉人临泽县华瑞祺供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