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702民初2898号
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
负责人: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
被告:临泽县华瑞祺供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与被告临泽县华瑞祺供暖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电费交纳义务,向原告付清欠交的电费”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3元,减半收取4666.5元,由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4666.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