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702执7479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22525047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润康**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绿洲现代物流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MEA2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润康**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23)甘07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润康**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因窃电行为应承担的违约金1965299.88元;二、驳回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88元,由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润康**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由于义务人张掖市甘州区润康**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23年8月16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2.2023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3.2023年8月16日、2023年9月6日、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1月8日、2023年12月5日,本院先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867元,现该笔存款已划拨至甘州区人民法院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其它调查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和财付通账户。
4.2023年9月8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地产登记信息。
5.2023年11月29日,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润康**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因该公司财产属于涉黑财产,现暂由黑河水电代管,政府统一予以化解。
6.2023年12月20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7.2023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本案调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88131.81元,执行到位1867元,剩余1986264.81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867元,现该笔存款已划拨至甘州区人民法院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其它调查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