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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甲有限公司;浙江某丙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浙江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10352号 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柯东工业园区耶溪路旁。 法定代表人:虞某,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 法定代表人:虞某,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员工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系员工。 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丙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浙江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140元,由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