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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原审被告广东信文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府又东乐路**万邦商业广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4000003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广东信文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负担。***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