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881民初725号
原告:周某,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漳平市永福某学校,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石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校长。
原告周某与被告厦门某有限公司、漳平市永福某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