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渝0116行初165号
原告:厦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小西门大有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71784229H。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局长。
出庭负责人:袁某,分管领导。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施某,女,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厦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施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9月13日,原告厦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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