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2民初147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东湖镇国优北路101号1#-A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玉山村陈第路和104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我蜜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