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2民初147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东湖镇国优北路101号1#-A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玉山村陈第路和104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我蜜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