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2民初3654号 原告(被告):嘉兴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被告(原告):***,女,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该院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2025)浙0402民初84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2025)浙0822民初3270号民事裁定,将(2025)浙0822民初3270号原告***与被告嘉兴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入本案一并审理。现原告嘉兴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告***均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嘉兴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0元,减半收取计4745元,案件保全费1455元,诉讼费用合计6200元,由原告嘉兴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74元,由原告***负担272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