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1355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路、中环南路交叉口龙威大厦1幢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8669993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