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7民初10879号
原告:郫县奥诺保温材料厂,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唐元镇福昌村4组3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商务空间5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张某1,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张某2,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廖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4日,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谭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郫县奥诺保温材料厂与被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1、张某2、廖某、谭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郫县奥诺保温材料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郫县奥诺保温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郫县奥诺保温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68元,由原告郫县奥诺保温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