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郫县奥诺保温材料厂、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7民初10879号 原告:郫县奥诺保温材料厂,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唐元镇福昌村4组3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商务空间5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张某1,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张某2,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廖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4日,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谭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郫县奥诺保温材料厂与被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1、张某2、廖某、谭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郫县奥诺保温材料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郫县奥诺保温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郫县奥诺保温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68元,由原告郫县奥诺保温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