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822民初943号
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商务空间5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公园路一段189号附锦上城号21栋1**22楼22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70元,由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