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5民初1867号 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青羊区清江路东路356号商务空间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91556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女,生于1993年2月4日,住四川省富顺县,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生于1995年9月13日,住四川省营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31日,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