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5民初1867号
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青羊区清江路东路356号商务空间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91556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女,生于1993年2月4日,住四川省富顺县,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生于1995年9月13日,住四川省营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31日,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