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5民初1856号
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商务空间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915565B。
法定代表人:郭海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生于1981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代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