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5民初1866号
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商务空间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915565B。
法定代表人:郭海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敬峰,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94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容,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加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