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4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欧利生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那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欧利生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那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津0114执9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利生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那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109.9111万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公司信息、公积金、人民银行等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泰那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公司信息、公积金、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