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42民初130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男性,土家族,生于1983年4月30日,重庆市石柱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姓名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20319778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53号。实际经营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50号聚信广场A栋18楼22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诉被告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因被告自愿撤诉,减半收取997元,由原告承担,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