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8民初7586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9778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