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6654号
原告: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时某某。
原告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某乙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