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众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粤0112民初30764号 原告: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众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以南、昌东大道以东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众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江西众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结欠货款3171516.41元及利息510733.93元(自2021年9月24日起计至起诉之日,此后以月息1.2%利率标准继续计算利息,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为止),共计3682250,34元。(二)、判令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一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货款本金3171516.41元及利息450000元,其中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货款本金8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本金1200000元,于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货款本金1000000元,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货款本金171516.41元及利息450000元。 二、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如果两被告任意一期没有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尚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8129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向法院缴纳,由被告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原告径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即2022年1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  雪  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