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2民初736号
原告:浙江众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银沙路199号新城大厦2幢12楼12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28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众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5日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众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37.5元,予以免受。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