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02执8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工业小区(万变山)**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嘉文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岛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嘉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浙0902民初3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9548154.86元及利息、保险费22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318.5元、执行费757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一、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1、不动产,名下现存145处不动产,除设立预告抵押的部分不动产未能查封外,其余不动产均已查封,并在(2021)浙0902执50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对其中79处不动产进行了评估,移送拍卖64处,但仅成交一处,其余均流拍;本案诉讼过程中查封的30处不动产实际已出售,本院已解除了其中16处不动产的查封;2、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定海区白泉镇河东社区(定国用2015第**)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上的建筑未通过竣工验收,致使该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无法处置;3、机动车,总对总查询其名下有车牌号为×××的***牌机动车一辆,但该机动车实际已于2020年4月15日办理转移登记;4、银行账户均已在(2020)浙0902执1815号执行一案中冻结;5、无股权投资等其他财产。 二、嘉文集团有限公司:1、股权投资:已在(2020)浙0902执1815号执行一案中冻结其在舟山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70%、在舟山嘉文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51%、在舟山市普陀中弄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100%、在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100%、在舟山市嘉文景澜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100%、在舟山伟民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54.3478%、在舟山嘉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2、冻结银行账户小额存款;3、无不动产、机动车等其他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至2021年11月15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保全申请**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902执8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