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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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17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469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1楼C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80017987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和被执行人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的(2021)浙0902民初3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本金92163.7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282元,受理费2558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股权、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本院将其冻结并扣划后本案申请人受偿了35908.58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作出了对其罚款50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法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截至2022年12月7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56255.18元,本案诉讼费已执行到位,执行费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17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