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财保200号申请人:重庆大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白市驿镇九州一路1号附344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6A0K77。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源二路177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4527607N。法定代表人:***。申请人重庆大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3)渝0107民初327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田美林、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县田美林建材经营部的银行存款207943.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现申请人重庆大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10018754360********)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大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10018754360********)财产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