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32766号
原告:重庆大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白市驿镇九州一路1号附344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6A0K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源二路177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4527607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奉节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YCXPF4X。
经营者:***。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县***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10元,由原告重庆大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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