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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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251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82480元,支付截至2021年6月7日的资金占用费15486.58元,并支付以7824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支付一审诉讼费9537.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6628.5元(含执行费10767元),11月19日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0767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251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