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财保78号
申请人:都江堰市**建筑建材加工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柳街镇红雄社区8组。
经营者:陈建国,男,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西大街90号县粮食局宿舍3-2号附。
法定代表人:陈明德。
申请人都江堰市**建筑建材加工厂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限额20万元。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信息。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都江堰市**建筑建材加工厂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双楠支行账户5100××××7111存款20万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明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双